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黄爱民。
被告:绍兴凌峰针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民诉被告绍兴凌峰针织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凌峰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国鑫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