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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63号

原告穆玉莲与被告马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穆玉莲,马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穆玉莲,女,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强,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玉莲与被告马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玉莲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玉莲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玉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原告穆玉莲已预交130元,应退回65元)。

审判员  王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