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文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