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张永刚,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新忠,男,3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张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刚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