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局长。被执行人温永彬,男,住泸县太伏镇。被执行人蒲国群,女,住泸县太伏镇。关于泸县计划生育局与温永彬、蒲国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泸泸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聂华琪
审 判 员 邓能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