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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118号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温永彬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永彬,蒲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法定代表人万德远,局长。被执行人温永彬,男,住泸县太伏镇。被执行人蒲国群,女,住泸县太伏镇。关于泸县计划生育局与温永彬、蒲国群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泸泸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条件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泸泸非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聂华琪

审 判 员  邓能奎

代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