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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93号

魏旭波与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旭波,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魏旭波,居民。被执行人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黄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维,系慈溪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51号魏旭波与慈溪市璐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88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9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森坤

审判员  华 锋

审判员  孙士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