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20号
申请执行人:岑建强,农民。
被执行人:余松杰,农民。本院在执行岑建强诉余松杰民间借贷(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2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松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松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岑建强5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715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岑建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建强发现被执行人余松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森坤
审 判 员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