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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745号

梁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林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