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梁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种郁花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少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