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船民一初字第933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韬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