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建梅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林某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陈某某;
被告:林某某(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叶碧川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林某某,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林某某,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f0yuanga0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林某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林某某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叶碧川
审判员 叶碧川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