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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51号

刘静与范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1号原告刘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宝柱,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范方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范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

审判员高嘉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