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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8号

卫某某与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卫某某,朱某某,周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8号

原告:卫某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周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宝林

审 判 员  马兴钰

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