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498号
原告:卫某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朱某某,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周某某,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朱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付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殷宝林
审 判 员 马兴钰
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正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