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柳立国。
被告:亓成军。
被告:吕秋云。
被告:亓爱峰。
被告:亓顺正。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原告柳立国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柳立国名下的位于莱城区街道办事处孟花园村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0××79)查封期限两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该期限内,不得办理抵押、过户等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时雯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