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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

原告:白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