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147号
原告:白某,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陈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白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小芹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