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甬仑行审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良宽、卜苏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乐美祥,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8月3日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徐万鑫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晓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