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020-1号
申请执行人:方孝功,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李林,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方孝功给付赔偿款28088.12元;
二、向方孝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
三、负担本案的诉讼费446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县惠民医院银行存款壹万肆仟贰佰玖拾肆元整(¥142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徐 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茂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