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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

卞立长与卞立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卞立长,卞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

原告:卞立长,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立平,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立长诉被告卞立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立长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立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卞立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卞立长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