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3011号
原告:卞立长,男,194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立平,男,1944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立长诉被告卞立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立长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卞立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卞立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卞立长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