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76号
申请执行人:史惠芬,农民。
被执行人:楼申明,农民。本院在执行史惠芬诉楼申明(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申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史惠芬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楼申明尚欠申请执行人史惠芬借款2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5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唐志伟���理
审判员靳春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张 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