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02449号原告王为举。被告李淑亭。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举与被告李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潇蘅 来源:
王为举与李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02449号原告王为举。被告李淑亭。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为举与被告李淑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为举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为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立省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潇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