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远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潘家沟村3组。
法定代表人:查长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海洁威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天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制作的(2010)湟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6000元、违约金50000元,交纳执行费5690元,共计39169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洁威化学有限公司在衡水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的投资权益391690元或冻结被执行人在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家圈信用社的投资权益30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德忠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