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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639号

徐青、徐秋女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杭州新锐耀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青,徐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杭州新锐耀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639号

原告:徐青。

原告:徐秋女。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韩刚亮。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薇。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

负责人:寿勤燕。

被告:杭州新锐耀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怡军。

委托代理人:章文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青、徐秋女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支行、杭州新锐耀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青、徐秋女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青、徐秋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徐秋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青、徐秋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慧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