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66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
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的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钟国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尚在上诉之中,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
周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66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甲、杨乙。
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的原告钟某某与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钟国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尚在上诉之中,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