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362号
原告:浙江绿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14588195-3),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湖镇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秀娟。
被告:杨刚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刚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刚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 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