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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48号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4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胥胜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