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4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胥胜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桂红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48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胥胜超。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尹凤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