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伟良。申报人: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
法定代表人:柯秋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号码为10300052/2139540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进行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发出公告和停止支付通知书,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向我院申报权利,并向本院出示号码为10300052/21395400的银行承兑汇票原件一份,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21日前察看该票据。现公示催告申请人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察看后认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芜湖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出示的票据是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第2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龚 倩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