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1135号罪犯王君,于浙江省宁海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了(2010)甬象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做出了(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2年3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2年获监狱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代理
审判员 曾娇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