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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陈甲与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甲,冯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张某某。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