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张某某。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
陈甲与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湄商初字第43号
原告:陈甲。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张某某。两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