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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执民字第19号

陈波与宁波北仑诚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波,宁波北仑诚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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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仑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陈波,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诚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1069-2号E座205室,组织机构代码:330206000027524。法定代表人凌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与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诚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北仑诚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仑执民字第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

审 判 长 虞文君

审 判 员 周 敏

审 判 员 曹得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