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09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满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民武
审 判 员 王彦卉
人民陪审员 曹倩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