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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一初字第285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5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桃园街电北委一组。被告李某某,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审判员  高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房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