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马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