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商初字第465号

张某某与斯甲、斯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斯甲,斯乙,宣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46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斯甲。

被告:斯乙。

被告:宣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斯甲、斯乙、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所涉债权债务正由政府部门清理、协调处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迪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楼 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