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高丽侠,女,汉族,个体户,住华县金。被告雷卫华,女,汉族,工人,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侠与被告雷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侠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雷卫华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丽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雷卫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堆支行账号6227004143760010071内的资金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瀚武
审 判 员 李 凌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