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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054号

毛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毛某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保平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柴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