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毛某某,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保平
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
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柴亚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