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291号
原告:绍兴越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兴新。
委托代理人:田良标。
被告:绍兴县泽枭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越兰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泽枭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泽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越兰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泽枭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茂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