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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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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