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高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