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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069号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白某某,女,1982年8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某某,男,1981年2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 判 长  黄延梅

代理

审判员  冯 月

人民陪审员  刘其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