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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商初字第882号

金某某与沈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某某,沈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商初字第882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审判员  虞玲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晓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