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孔金花,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被告孙计艮,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小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花诉被告孙计艮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花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计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孔金花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