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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民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树立与被执行人陈忠国、姜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树立,陈忠国,姜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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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民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树立,男,194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孙敬元,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陈忠国,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姜宏,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孙树立与被执行人陈忠国、姜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姜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1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姜宏向本院交付了1964.90元执行款,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树立。2011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忠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忠国父亲陈立海自动为陈忠国交付了1020元执行款,并已给付申请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曲德宽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薄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