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行初字第112号原告王建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城固县,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法定代表人乔智,该分局局长。上列原告诉被告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 伟 英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