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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184号

曾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184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