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张湾民一初第000184号原告曾某。被告李某。
原告曾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钟晓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