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邱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433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保生。

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喜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