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尚德学,农民。被告毕志有,农民。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
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被告借原告款18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德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连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