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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泌执字第26号

张自春与赵中岳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自春,赵中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春,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赵中岳(又名赵中月),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春与被执行人赵中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泌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胡昌武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