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春,男,1945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赵中岳(又名赵中月),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春与被执行人赵中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2)泌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员 王 玺
审判员 胡昌武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安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