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44号
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成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刘成国与被执行人刘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冬梅、刘成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本市新城区幸福新村53号座南朝北砖混结构二层楼上下各一间半共三间私产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字1125110016Ⅰ-15-11号)中,二层一间半过户至张冬梅、刘成国名下,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