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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144号

张冬梅、刘成国与被执行人刘红物权确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2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冬梅,刘成国,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44号

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成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冬梅、刘成国与被执行人刘红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冬梅、刘成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本市新城区幸福新村53号座南朝北砖混结构二层楼上下各一间半共三间私产房屋(产权证号:市房权字1125110016Ⅰ-15-11号)中,二层一间半过户至张冬梅、刘成国名下,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