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郭万萍。被告赵新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萍与被告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春香
代理
审判员 吉 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昌质
郭万萍与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郭万萍。被告赵新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萍与被告赵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春香
代理
审判员 吉 民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昌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