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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