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烈萍。
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
黄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平民初字第110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烈萍。
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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