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运。被告栗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王俊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丽华 微信公众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杨海运。被告栗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王俊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丽华 微信公众号“”